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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自截留、挪用员工个人所得税,要承担哪些责任?
企业私自截留、挪用员工个人所得税款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看一下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正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2、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其次,我们看税收法律法规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要求1、责令限期改正并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敬请关注。
题主的题意表达的不太清楚!可能把职工的该缴的个税扣下后不缴税务局挪着他用!这好办,每到年未结束后在次年的七月份之前税务局会把每个缴个税的职工上年缴税清单用密函的形式寄来,如有出入可去财务查询并可举报!
其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上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擅自截留、挪用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不给职工缴纳,仅凭这个行为一般是有税务部门发布责令改正,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实际上,截留挪用又有可能出现虚构职工工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违法行为,这一部分还需要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到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只要扣留金额不大,一般只会进行补缴,并加处滞纳金。如果伪造材料的话,会额外处以50%到5倍的罚款。金额过大就会涉及犯罪,那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的人员一定要小心了,不要为了自己的一点点利益违反刑法。
权益受损的职工,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还有奖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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